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群逸建材有限公司
號4樓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70,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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