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霖具保人甲○○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霖因犯恐嚇罪,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恐嚇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聲請人囑託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就其戶籍地、現居地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致未能執行,於通知具保人甲○○後,該受刑人也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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