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82號原告菩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被告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施裕琛 律師 陳佑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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