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鄭兆宏
鄭淑玲 鄭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豪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有優先承買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若得優先承買系爭建物之價額核定之,而系爭建物之價額據原告陳報依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038號執行事件之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0萬7,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萬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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