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易字第527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35號、第1749號、第26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度易字第527號判決,業於民國96年8月2日送達於被告甲○○,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而上訴人即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96年8月1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9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96年12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被告,亦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而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5日期間之末日(經加計在途期間末日為96年12月31日)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上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