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12號
原   告 捷任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尊龍金屬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987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壹
  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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