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49、7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富亭
鍾埔芬劉育瑋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佩書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4月6日14時30分於本院第十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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