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694號上訴人 葉雲建 即名立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林哲倫 律師被上訴人 宜坤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2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