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甲0000000000000000000(Korea)Inc.、KoreaMarineTransportco.,Ltd.間94年度保險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
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
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各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
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各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10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10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外幣定給付額之債務,原告求為命被告給付外幣之判決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及上訴利益,應以起訴時政府指定售給外匯銀行所定匯率為準,亦有最高法院30年度決議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6月23日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當日臺灣銀行美元兌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比31.545元,以上開匯率折算後,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7,804元(計算式:95,000×31.545+351,029=3,347,80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247元;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6,506元(計算式:64,600×31.545+238,699=2,276,5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358元;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1,606,946元(計算式:45,600×31.545+168,494=1,606,946),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8元;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138,254元(計算式:32,300×31.545+119,350=1,138,254),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上訴人│被上訴人應給付金額│├───────────────┼───────────────┤│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美金95,000元及新臺幣351,029元││比例25%)││├───────────────┼───────────────┤│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美金64,600元及新臺幣238,699元││比例17%)││├───────────────┼───────────────┤│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美金45,600元及新臺幣168,494元││比例1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美金45,600元及新臺幣168,494元││比例12%)││├───────────────┼───────────────┤│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金32,300元及新臺幣119,350元││承保比例8.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美金32,300元及新臺幣119,350元││比例8.5%)││├───────────────┼───────────────┤│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美金32,300元及新臺幣119,350元││比例8.5%)││├───────────────┼───────────────┤│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美金32,300元及新臺幣119,350元││比例8.5%)││├───────────────┼───────────────┤│總計│美金380,000元及新臺幣1,404,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