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
甲○○右列具保人等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丙○○、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5000元,由具保人各繳納現金後,已先後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