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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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085號債權人高雄市路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債務人 楊瑞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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