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慕先┌───────────────────────────────────────────────────┐│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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