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5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亭宇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之起訴案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01號,原判決原本、正本之案由欄,誤寫起訴機關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