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9號上訴人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上訴人 晏從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4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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