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許金旺 被告 彭千祐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2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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