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6號聲請人 郭湘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所稱「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行政法院僅依卷內資料不待經調查程序,即可確定其所提起之訴或聲請,於法律上顯難獲得勝訴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3號予以受理在案,聲請人復就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為臺南市永康區核定在案第3款低收入戶,平時生活困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並檢附臺南市永康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憑。惟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經查,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查詢單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3號第51頁、53頁),則聲請人提起上訴,自有顯無勝訴之望情事,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李協明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凃明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