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3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茲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以上網張貼不實之拍賣訊息詐騙買家,嚴重危害網路交易安全與秩序,並考量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利益及被害人因本件所受之財產損失非少(新台幣3萬元),復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