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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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0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173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