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46號聲請人 蔡淑美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伍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