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2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2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20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補充「前於94年11月24日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及證據部分增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7紙及被告甲○○在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及販賣。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分別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後,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惡習已深,且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負擔,自屬可議;惟念其於犯後態度良好,並能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此外,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均係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第二級毒品無訛,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沒收依據│├──┼──────────────────┼────────────┤│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0.063公克、驗後淨重0.061公克)│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0.036公克、驗後淨重0.034公克)││├──┼──────────────────┼────────────┤│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0.032公克、驗後淨重0.03公克)││├──┼──────────────────┼────────────┤│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0.032公克、驗後淨重0.03公克)││├──┼──────────────────┼────────────┤│⑤│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0.059公克、驗後淨重0.057公克)││├──┼──────────────────┼────────────┤│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0.044公克、驗後淨重0.042公克)││├──┼──────────────────┼────────────┤│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0.05公克、驗後淨重0.04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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