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37號原告 江若綺 被告陳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