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原告 孫玉花 被告 林伯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伯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孫玉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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