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2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均如附件。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前開聲請,認於法尚無不合,且參酌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陳述,認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惟無羈押之必要,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