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更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5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56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有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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