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倩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忠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