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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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告 張慶祥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被告羅馬大地六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演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有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680,806元【計算式: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9700元(每平方公尺)×28.53平方公尺+同段8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70
0元(每平方公尺)×8.04平方公尺+同段80-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700元(每平方公尺)×654.61平方公尺+同段12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700元(每平方公尺)×104.80平方公尺=00000000】。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