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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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賢選任辯護人許富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329、7537、7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賢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鄭志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5月3日執行羈押。茲以被告羈押期間三月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且覓保無著,上開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