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勞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明蘭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潤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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