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許乃灝 被告 許佩蓉
許丕炷 許丕河 許丕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一如┌─────┬───────┬──────┐│編號│地號(均坐落於│土地公告現值│││金門縣金城鎮)│(新臺幣/元)│├─────┼───────┼──────┤│1│莒光樓段63號│0000000│├─────┼───────┼──────┤│2│ 奎星 樓段145號│229200│├─────┼───────┼──────┤│3│奎星樓段221號│00000000│├─────┼───────┼──────┤│4│奎星樓段223號│551100│├─────┼───────┼──────┤│5│山前段79號│0000000│├─────┼───────┼──────┤│6│山前段80號│838000│├─────┼───────┼──────┤│7│延平段105號│0000000│├─────┼───────┼──────┤│8│延平段105-1號│67816│├─────┼───────┴──────┤│總額(新臺│00000000││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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