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調字第14號
聲請人 陳昭期
相對人 曹滿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業經本院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2時15分到場調解,且上開書狀及調解期日通知書業於112年2月7日送達於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之地址,亦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然相對人於前開調解期日前具狀陳明無調解意願,此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足認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是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