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8號
聲請人 歐震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借款債權合計共2,028,797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28,79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再繳納1,000元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