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裕德 被告 劉美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6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