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26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易字第26號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5月31日判決,嗣因該判決之原本、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案由誤載為「公共危險」案件,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於99年6月17日裁定更正案由在案,茲查被告甲○○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