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
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聲請人應提出96年度至98年度聲請人及其母 詹美香 所得資料
清單(已提出部分無庸補提),並具體說明聲請人96年起至迄今工作及收入,並附據相關證明文件(如已補正部分無庸再補)。
㈢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兩年內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
請具體列舉後核算)。並說明於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及借款後之每月生活支出情形(應補據證明之相關資料)。
㈣聲請人父母及其他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資料(如無其他兄弟
姊妹則無庸補提。茲因如有其他兄弟姊妹均應分擔扶養父母之義務),並補據聲請人暨法定扶養人(包括聲請人之父母、子女)之財產所得資料(即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單)。
㈤提出與債權最大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協商不成立之協議過程、
提出協商之相關文件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自94年起至迄今債務還款情形。
㈥債務人清冊(含每一筆債務,並應檢附債權金額之相關證明
文件),並據聲請人自陳因幫友人償還債務而負債,自對該第三人有債權存在,請具體說明債權數額及受償情形。
㈦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