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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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重訴字第80號原告 趙婕穎 原告與被告 蘇春滿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77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許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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