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宗翰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70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5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5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579號、112年度偵字第11177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34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36號、111年度偵字第23030號、111年度偵字第2705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3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388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巫宗翰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鄭永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