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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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學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鄭學霖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見交訴卷第93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劉珊秀
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黃毓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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