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