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佳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昱嵐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劉祥棋
簡汝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環署訴字第10300110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