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甲○○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甲○○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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