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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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83號上訴人立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宜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7萬0,550元,應繳裁判費為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價額部份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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