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3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哲
江東曄即江鑅恩).何德昌吳惠美 洪培哲 張蓓蓓 郭玟玲 彭敏 書 黃永裕 黃敬峰 楊清富 蔡鈺滿 洪金祥 楊世忠 林建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557號),本院受理後(99年度易字第85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鄭志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東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何德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惠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培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玟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彭敏書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敬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清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金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建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蓓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永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鈺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志哲前於民國85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復於8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2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案之罪,接續執行後,於87年9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89年2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各罪行為時,已逾5年,未構成累犯)。林建誠前於90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0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1年2月26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均不知悔改,鄭志哲、彭敏書、楊清富、江東曄(即江鑅恩)、郭玟玲、黃永裕、洪金祥、林建誠、蔡鈺滿、黃敬峰、楊世忠、洪培哲、何德昌、吳惠美、張蓓蓓與 葉祥哲 (參與期間自92年間至95年8月30日,為新 安徵 信社業務經理,本院另案通緝中)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參與期間內,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並基於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聯絡,以為他人處理債務催討、尋人及外遇跟監等徵信業務為名,共同為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二、嗣於95年8月30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六偵查隊第二偵查組、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及北斗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前往位於高雄市○○○路○○號7樓之新安徵信社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載之物件。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被告等人因共組徵信社進行詐騙(分工方式如附表一所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57號判決,檢察官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判決各被告均有罪,並對部分被告宣告緩刑確定(以下稱此案件為前案)。而本案被害人 余潔 、 歐惠菁 部分,檢察官於前案移送請求併辦,惟因此2部分犯罪終止日均在
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與前案無法構成常業詐欺或連續犯,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退回,檢察官乃提起公訴,故本案與前案雖係被告等人在與前案相同之徵信社所為,然在法律上仍非同一案件,本院就此審判,並無重複審理、判決之情形,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鄭志哲、江東曄、何德昌、吳惠美、洪培哲、張蓓蓓、郭玟玲、彭敏書、黃敬峰、楊清富、蔡鈺滿、洪金祥、楊世忠、林建誠等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黃永裕於前案(即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57號案件)中亦坦承犯行,核與證人 邱偉銘 、 李清輝 、葉祥哲於警詢時(95年度偵字第11329號偵卷第37頁至第52頁)、證人即被害人余潔、歐惠菁於警詢及偵訊時(95年度偵字第11329號偵卷第211頁至第214頁、第247頁至第248頁、第392頁至第395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余潔及歐惠菁所簽立之委託書影本1份(95年度偵字第11329號偵卷第216頁、第250頁)、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95年度偵字第11329號偵卷第217-219頁、第249頁)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渠等上開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
觀之犯罪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鄭志哲等15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透過尋人、外遇跟監等徵信業務為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參與期間內,對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歐惠菁、余潔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並分工負責刊登廣告、接聽電話、面洽勸說、收取金錢等事宜,從中獲取報酬,核被告鄭志哲等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行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另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鄭志哲等人,推由一人或數人,在時間密接之狀態下,接續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同一被害人多次,渠等應係本於單一接續犯意所為之數個舉動,且侵害一個法益,應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至於被告鄭志哲等人所為之上開犯行,行為雖橫跨刑法法律變更之前後(刑法於94年2月1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惟其行為既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自應以各該最終接續詐騙行為之時點為決定適用95年新刑法與否之基準,而附表二編號1、2之犯罪,其終了時點均在95年7月1日新刑法施行後,自應逕行適用新法(即修正後刑法)論處,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其中被告鄭志哲等人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95年7月間雖對歐惠菁實行詐術後,未取得詐騙款項而未遂,惟此部分因包含於接續犯行內,不另論以未遂犯,特予說明。
㈢被告鄭志哲等人於其分別參與之期間內,就前揭詐欺取財犯
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渠等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林建誠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科刑及執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公訴人認被告鄭志哲亦有累犯之適用,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鄭志哲等人均正值壯年,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為圖利得,以徵信社為名義,組成專以詐騙他人金錢為營業之犯罪集團,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參與期間內,巧言飾詞,欺惘多次,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害,亦使社會治安益形敗壞,戕害臺灣社會金融秩序,且造成社會生活中人與人間之互信基礎薄弱、人際關係日益冷淡、疏離,渠等惡行自屬非輕,所為應當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且於前案中賠償被害人余潔259416元, 暨渠 等之素行、手段、目的、分工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所得利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等15人所犯之罪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江東曄(即江鑅恩)、何德昌、吳惠美、洪培哲、
郭玟玲、彭敏書、黃敬峰、洪金祥、楊世忠、張蓓蓓、蔡鈺滿於前案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為其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或因參與時間甚短,或因僅是擔任會計而未實際參與詐騙行為,或因詐騙金額遠不如黃永裕、楊清富、林建誠等人之高,且犯後已盡其所能提出部分賠償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併予宣告緩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判決在卷可稽。惟本案與前案在法律上為不同案件,應各自獨力審判,業如前述。雖上開曾受緩刑宣告被告之犯後態度等情狀雖與前案時並無不同,然因本案與前案程序分離,於本案審理時,上開被告均已受前案之有期徒刑宣告,本院無從於本案再諭知緩刑。另上開曾受緩刑宣告被告表示其等均已與被害人和解,請求本院勿撤銷前案所為緩刑宣告等語,因前案緩刑宣告之撤銷,係本案判決後由檢察官審酌是否向法院聲請撤銷,若檢察官聲請,則由承辦之法官審酌是否裁定准予撤銷,均非本案判決所能處理,故本案無從予以准駁,應由日後承辦檢察官、法官處理,被告等人若有意見,應到時再向承辦檢察官、法官陳述,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
所生或所得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即刑法學理上「共犯連帶沒收」理論;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
㈡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係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持有或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預備之用、或所得之物,均經被告鄭志哲等人供承在卷;又被告等人均無法供明前開附表3扣案物品供本案犯罪用之確切時間,已無法究明,惟至少可認定各該扣案物品係供被告等人於如附表一所示參與期間內最後一次犯行時所用或預備之用,而應於如主文所示,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3
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
9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告│參與犯罪時間│擔任角色│├──┼─────┼───────┼──────────────────┤│1│黃永裕│93年間至95年8│專員、經理。││││月30日││├──┼─────┼───────┼──────────────────┤│2│ 王永智 (同│92年間至95年8│專員。負責對外處理客戶委辦事項。│││案被告)│月30日││├──┼─────┼───────┼──────────────────┤│3│江鑅恩│92年間至95年8│副總。││││月30日│新安徵信社之副總經理,負責督導案件。│├──┼─────┼───────┼──────────────────┤│4│吳惠美│92年9月至95年│專員,文書。││││8月30日│負責對外處理客戶委辦事項。│├──┼─────┼───────┼──────────────────┤│5│郭玟玲│92年間至95年8│專員,副總。││││月30日│新安徵信社之副總經理,負責督導案件。│├──┼─────┼───────┼──────────────────┤│6│彭敏書│92年間至95年8│新安徵信社之處長。負責督導案件並處理││││月30日│客戶申訴事宜。│├──┼─────┼───────┼──────────────────┤│7│楊清富│92年間至95年8│業務經理,業務副總。││││月30日│新安徵信社之副總經理,負責督導案件。│├──┼─────┼───────┼──────────────────┤│8│何德昌│92年間至95年8│外務人員,專員。負責對外處理客戶委辦││││月30日│事項。│├──┼─────┼───────┼──────────────────┤│9│林建誠│94年中至95年8│專員,業務經理。││││月30日││├──┼─────┼───────┼──────────────────┤│10│洪培哲│94年底至95年8│專員。負責對外處理客戶委辦事項││││月間││├──┼─────┼───────┼──────────────────┤│11│張蓓蓓│92年間至95年8│會計。││││月30日│負責新安徵信社員工辦理健保及發放薪資│││││事宜,並為前述徵信社之名義負責人。│├──┼─────┼───────┼──────────────────┤│12│黃敬峰│95年4月至95年│外務人員。││││8月30日│負責對外處理客戶委辦事項。│├──┼─────┼───────┼──────────────────┤│13│蔡鈺滿│95年4月至95年│專員。││││8月30日│負責對外處理客戶委辦事項。│├──┼─────┼───────┼──────────────────┤│14│鄭志哲│92年間至95年8│專員,副總經理,總經理。││││月30日│係位於高雄市○○○路○○號7樓「一一新│││││安徵信社」(下稱新安徵信社,前為安泰│││││徵信事業有限公司及新安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綜理新安徵信社各項業務。│├──┼─────┼───────┼──────────────────┤│15│洪金祥│92年間至95年8│外務人員,專員,業務經理。││││月間││├──┼─────┼───────┼──────────────────┤│16│ 范景欽 (同│94年8月1日至│外務人員,專員。│││案被告)│95年7月間│負責對外處理客戶委辦事項。│├──┼─────┼───────┼──────────────────┤│17│楊世忠│92年5月至95年│專員。││││8月間│負責對外處理客戶委辦事項。│└──┴─────┴───────┴──────────────────┘附表二:
編號1: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詐騙金額│詐騙方法│主嫌姓名│備註│├────┼──────┼───┼────┼─────────────────┼────┼──┤│95年6月│臺北市大安區│歐惠菁│5萬元│ 黃嫌 等人以保證可以完成委託,使被害│黃永裕│安信││17日下午│通化街162巷│││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調查外遇委託書,││徵信││4時許│6-2號附近│││並分2次支付共5萬元費用。│││├────┼──────┼───┼────┼─────────────────┼────┼──┤│95年7月│臺北市大安區│歐惠菁│未得手│黃嫌向被害人詐稱,已掌握其夫外遇對│黃永裕│安信││間│通化街162巷│││象之住所,如要抓姦要另付10幾萬元,││徵信│││6-2號附近│││惟被害人感覺受騙而終止委託。│││├────┼──────┼───┴────┼─────────────────┼────┼──┤│││合5計萬元││││└────┴──────┴────────┴─────────────────┴────┴──┘編號2: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詐騙金額│詐騙方法│主嫌姓名│備註│├────┼──────┼───┼────┼─────────────────┼────┼──┤│95年6月│新竹縣竹北市│余潔│2萬元│被害人因男友突然中斷聯絡,而委託調│黃永裕│安信││19日│光明一路文化│││查男友行蹤及生活狀況等,犯嫌2人以│范景欽│徵信│││中心前│││保證完成委託,向被害人詐得2萬元現││(起││││││金。││訴書││││││││誤載││││││││為新││││││││安徵││││││││信)│├────┼──────┼───┼────┼─────────────────┼────┼──┤│95年6月│新竹市○○路│余潔│4萬5仟元│犯嫌向被害人詐稱,因委託費不夠,無│黃永裕│安信││底│某汽車旅館內│││法支付調查費用,被害人陷於錯誤,當│范景欽│徵信││││││場支付現金4萬5仟元。│││├────┼──────┼───┼────┼─────────────────┼────┼──┤│95年7月│新竹縣竹北市│余潔│2萬元│ 郭嫌 等人向被害人詐稱,其男友目前狀│黃永裕│安信││1日│光明一路文化│││況很差,如要幫忙須購置高科技設備才│范景欽│徵信│││中心前│││能查清楚,使被害人陷於錯誤,當場簽│郭玟玲│││││││立68萬元委託書,並支付現金2萬元。│││├────┼──────┼───┼────┼─────────────────┼────┼──┤│95年7月│新竹市某銀行│余潔│50萬元│犯嫌等人先假冒被害人友人名義,以簡│黃永裕│安信││20日││││訊告知即需用錢,復於被害人詢問時再│范景欽│徵信││││││提供人頭姓名,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郭玟玲│││││││匯款50萬元至匯豐銀行 方懷英 (譯音)││││││││帳戶內。│││├────┼──────┼───┼────┼─────────────────┼────┼──┤│95年7月│新竹縣竹北市│余潔│45萬元、│犯嫌分別向被害人收取30萬元委託費用│黃永裕│安信││27日95年│光明一路文化││1支手機│、15萬元和1支手機(價值1萬2千元│范景欽│徵信││8月間│中心前│││,起訴書誤載為15萬6千元,並漏載手││││││││機1支)。│││├────┼──────┼───┼────┼─────────────────┼────┼──┤│95年8月│新竹市○○街│余潔│20萬元│犯嫌向被害人收取委託費尾款,因被害│黃永裕│安信││初│97號(大潤發│││人無現金支付,即帶同至賣場以假刷卡│范景欽│徵信│││湳雅店地下1│││方式,換現金取18萬元(犯嫌向被害人│││││樓)│││稱可抵20萬款項)。│││├────┼──────┼───┼────┼─────────────────┼────┼──┤│95年8月│臺灣銀行竹北│余潔│50萬元│犯嫌等人先向被害人詐稱,其友人妻以│黃永裕│安信││15日│分行│││500萬請人將財產轉入名下後,再假冒│范景欽│徵信││││││友人名義以簡訊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支付50萬元。│││├────┼──────┼───┴────┼─────────────────┼────┼──┤│││合計176萬元││││└────┴──────┴────────┴─────────────────┴────┴──┘附表三:
┌──┬───────────┬────┬─────┬──────────────┐│編號│品名│數量│所有(持有│查扣地點│││││)者││├──┼───────────┼────┼─────┼──────────────┤│1│廣告單│16張│彭敏書│高雄市○○區○○○路○○○號10樓│├──┼───────────┼────┼─────┼──────────────┤│2│廣告手稿│22張│彭敏書│高雄市○○區○○○路○○○號10樓│├──┼───────────┼────┼─────┼──────────────┤│3│營利事業登記本( 永誠 )│1張│彭敏書│高雄市○○區○○○路○○○號10樓│├──┼───────────┼────┼─────┼──────────────┤│4│員工通訊資料│1張│彭敏書│高雄市○○區○○○路○○○號10樓│├──┼───────────┼────┼─────┼──────────────┤│5│MOTOROLA牌手機(含晶片│1支│楊清富│高雄市○○區○○○路○○○號10樓│││卡)門號0000000000││││├──┼───────────┼────┼─────┼──────────────┤│6│委託書│1疊│楊清富│高雄市○○區○○○路○○○號10樓│├──┼───────────┼────┼─────┼──────────────┤│7│客戶資料│1本│郭玟玲│高雄市○○區○○○路○○○號10樓│├──┼───────────┼────┼─────┼──────────────┤│8│教戰手冊│1本│郭玟玲│高雄市○○區○○○路○○○號10樓│├──┼───────────┼────┼─────┼──────────────┤│9│客戶價目表│2張│郭玟玲│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接案紀錄表│1本│郭玟玲│高雄市○○區○○○路○○○號10樓│├──┼───────────┼────┼─────┼──────────────┤│11│委託書│49份│郭玟玲│高雄市○○區○○○路○○○號10樓│├──┼───────────┼────┼─────┼──────────────┤│12│結案切結書│64份│郭玟玲│高雄市○○區○○○路○○○號10樓│├──┼───────────┼────┼─────┼──────────────┤│13│蒐證帶│21捲│郭玟玲│高雄市○○區○○○路○○○號10樓│├──┼───────────┼────┼─────┼──────────────┤│14│名片│1盒│郭玟玲│高雄市○○區○○○路○○○號10樓│├──┼───────────┼────┼─────┼──────────────┤│15│委託書、終止委任書、被│98張│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查人資料表、照片││││├──┼───────────┼────┼─────┼──────────────┤│16│業務人員接聽電話線別對│7張│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照表││││├──┼───────────┼────┼─────┼──────────────┤│17│接案紀錄表│17張│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18│監視設備資料表│7張│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19│講電話絕技表及問題表│7張│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20│有線電視業者名單│4張│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21│教戰守則│4本│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22│業務各項空白表│1本│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23│公司規定手記│8張│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24│接案紀錄表│12張│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25│錄音帶│10捲│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26│錄影帶│4捲│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27│永誠國際徵信識別證│12張│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28│教戰守則筆記│1張│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29│NEC牌手機(含晶片卡)│1支│吳惠美│高雄市○○區○○○路○○○號10樓│││門號0000000000││││├──┼───────────┼────┼─────┼──────────────┤│30│攝影機│1臺│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31│錄音機│1臺│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32│客戶檔案資料夾│1個│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33│委託書│30份│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高雄縣鳳山市○○里○○街232││││││巷1號10樓│├──┼───────────┼────┼─────┼──────────────┤│34│應徵履歷表│94份│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35│結案資料│1捲│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36│調查照片│47頁│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37│接案原則及重點要素和技│1份│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巧││││├──┼───────────┼────┼─────┼──────────────┤│38│員工聯絡簿│2張│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39│身分證英文字母縣市代表│1張│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號││││├──┼───────────┼────┼─────┼──────────────┤│40│工作日誌│1張│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41│隨身筆記│1本│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42│工作筆記│1本│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43│錄音帶│32捲│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高雄縣鳳山市○○里○○街232││││││巷1號10樓│├──┼───────────┼────┼─────┼──────────────┤│44│錄影帶│36捲│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45│抗告狀│1份│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46│光碟片│1張│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47│委託查詢資料袋│1袋│黃永裕│高雄縣鳳山市○○里○○街232││││││巷1號10樓│├──┼───────────┼────┼─────┼──────────────┤│48│NOKIA牌手機(含晶片卡│1支│黃永裕│高雄縣鳳山市○○里○○街232│││)門號0000000000│││巷1號10樓│├──┼───────────┼────┼─────┼──────────────┤│49│存摺│1本│黃永裕│高雄市○○區○○○路○○○號10樓│├──┼───────────┼────┼─────┼──────────────┤│50│錄音機│3臺│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51│相機│2臺│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52│錄音帶│9捲│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53│錄影帶│29捲│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54│空白商業本票│3本│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55│成案委託「安信事務所」│5份│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委託書卷宗夾││││├──┼───────────┼────┼─────┼──────────────┤│56│客戶資料│9張│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57│調查紀錄表│7份│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58│照片│92張│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59│NOKIA牌手機(含晶片卡│1支│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門號0000000000││││├──┼───────────┼────┼─────┼──────────────┤│60│SAMSUNG牌手機(含晶片│1支│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卡)門號0000000000││││├──┼───────────┼────┼─────┼──────────────┤│61│MOTOROLA牌手機(含晶片│1支│何德昌│高雄市○○區○○○路○○○號10樓│││卡)門號0000000000││││├──┼───────────┼────┼─────┼──────────────┤│62│委託書│6份│黃敬峰│高雄市○○區○○○路○○○號10樓│├──┼───────────┼────┼─────┼──────────────┤│63│手機(含晶片卡)門號│1支│黃敬峰│高雄市○○區○○○路○○○號10樓│││0000000000││││├──┼───────────┼────┼─────┼──────────────┤│64│錄音帶│3捲│黃敬峰│高雄市○○區○○○路○○○號10樓│├──┼───────────┼────┼─────┼──────────────┤│65│錄影帶│1捲│黃敬峰│高雄市○○區○○○路○○○號10樓│├──┼───────────┼────┼─────┼──────────────┤│66│筆記本(守則)│2本│黃敬峰│高雄市○○區○○○路○○○號10樓│├──┼───────────┼────┼─────┼──────────────┤│67│憑證收據│1包│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68│華南商銀存摺(新安徵信│1本│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社)││││├──┼───────────┼────┼─────┼──────────────┤│69│高雄銀行存摺(安信徵信│1本│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社)││││├──┼───────────┼────┼─────┼──────────────┤│70│安信徵信公司大小章│2顆│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71│94、95年度刊登廣告付款│2本│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清冊及廣告單││││├──┼───────────┼────┼─────┼──────────────┤│72│員工清冊(人事資料)│2份│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高雄縣○○鎮○○路○○○巷○○號│├──┼───────────┼────┼─────┼──────────────┤│73│帳冊│19本│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高雄縣○○鎮○○路○○○巷○○號││││││高雄縣○○區○○○○路○○號13││││││樓│├──┼───────────┼────┼─────┼──────────────┤│74│委託書領取紀錄表│1本│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75│94、95年度員工薪資表│1本│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76│房屋租賃契約書│6本│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77│委託書│16包│張蓓蓓│高雄市○○區○○○路○○○號10樓││││││高雄縣○○鎮○○路○○○巷○○號│├──┼───────────┼────┼─────┼──────────────┤│78│93年薪資表及損益表│1份│張蓓蓓│高雄縣○○鎮○○路○○○巷○○號│├──┼───────────┼────┼─────┼──────────────┤│79│開會決議事項│1張│張蓓蓓│高雄縣○○鎮○○路○○○巷○○號│├──┼───────────┼────┼─────┼──────────────┤│80│存證信函│2份│張蓓蓓│高雄縣○○鎮○○路○○○巷○○號│├──┼───────────┼────┼─────┼──────────────┤│81│銀行存摺│4本│江東曄│高雄市○○區○○○路○○○號10樓│├──┼───────────┼────┼─────┼──────────────┤│82│委託書│8份│江東曄│高雄市○○區○○○路○○○號10樓│├──┼───────────┼────┼─────┼──────────────┤│83│業績表│1張│江東曄│高雄市○○區○○○路○○○號10樓│├──┼───────────┼────┼─────┼──────────────┤│84│會議紀錄│1張│江東曄│高雄市○○區○○○路○○○號10樓│├──┼───────────┼────┼─────┼──────────────┤│85│工作日誌│11張│江東曄│高雄市○○區○○○路○○○號10樓│├──┼───────────┼────┼─────┼──────────────┤│86│委託書領取紀錄表│4張│江東曄│高雄市○○區○○○路○○○號10樓│├──┼───────────┼────┼─────┼──────────────┤│87│空白委託書│1疊│江東曄│高雄市○○區○○○路○○○號10樓│├──┼───────────┼────┼─────┼──────────────┤│88│錄影帶│6捲│江東曄│高雄市○○區○○○路○○○號10樓│├──┼───────────┼────┼─────┼──────────────┤│89│照片│1疊│江東曄│高雄市○○區○○○路○○○號10樓│├──┼───────────┼────┼─────┼──────────────┤│90│隨身聽│1臺│江東曄│高雄市○○區○○○路○○○號10樓│├──┼───────────┼────┼─────┼──────────────┤│91│教戰守冊│10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92│委託書資料│4份│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9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94│接案紀錄表│2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95│調查紀錄表│2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96│終止委託切結書│1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97│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1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證││││├──┼───────────┼────┼─────┼──────────────┤│98│郵局存證信函用紙│4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99│派工價目表│5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0│照片│178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1│聯邦銀行信用卡│1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2│臺新銀行信用卡│1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3│中華電信callcall信用卡│1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4│安泰銀行信用卡│1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5│臺灣銀行信用卡│1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6│臺新銀行story信用卡│1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7│中國信託溫心現金卡│1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8│安泰銀行存摺│1本│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09│聯邦銀行存摺│2本│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10│臺灣銀行存摺│1本│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11│中國信託存摺│1本│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12│V8錄影機│11捲│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13│錄影帶│4捲│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14│排班表│1張│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115│NOKIA牌手機(均含晶片│2支│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116│三星牌手機(含晶片卡)│1支│林建誠│高雄市○○區○○○路○○○號10樓│││門號0000000000││││├──┼───────────┼────┼─────┼──────────────┤│117│94、95年員工收支明細│119張│鄭志哲│高雄市○○區○○街○○號7樓│├──┼───────────┼────┼─────┼──────────────┤│118│帳簿│2本│鄭志哲│高雄市○○區○○街○○號7樓│├──┼───────────┼────┼─────┼──────────────┤│119│華南銀行存簿│3本│鄭志哲│高雄市○○區○○街○○號7樓│├──┼───────────┼────┼─────┼──────────────┤│120│新臺幣千元鈔│1533張│鄭志哲│高雄市○○區○○街○○號7樓│├──┼───────────┼────┼─────┼──────────────┤│121│公司印章│17個│鄭志哲│高雄市○○區○○街○○號7樓│├──┼───────────┼────┼─────┼──────────────┤│122│手機(含晶片卡)門號│1支│鄭志哲│高雄市○○區○○街○○號7樓│││0000000000││││├──┼───────────┼────┼─────┼──────────────┤│123│私章│21個│鄭志哲│高雄市○○區○○街○○號7樓│├──┼───────────┼────┼─────┼──────────────┤│124│案件資料│4張│鄭志哲│高雄市○○區○○街○○號7樓│├──┼───────────┼────┼─────┼──────────────┤│125│合作金庫存摺│2本│鄭志哲│高雄市○○區○○街○○號7樓│├──┼───────────┼────┼─────┼──────────────┤│126│合作金庫金融卡│1張│鄭志哲│高雄市○○區○○街○○號7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