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519元【原告為62歲之人,依內政部統計處頒布之97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記載,62歲之女性平均餘命為22.76年,以每月6,878元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878,519元(計算式:22.76×12×6,878=1,878,5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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