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3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6年5月24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