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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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第274號原告 林瑞真
朱蘇浴萍 被告 曹榮安 兼法定代理人 曹洪偉 (即被告曹榮安之父)
王秋妮 (即被告曹榮安之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林瑞真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4頁、原告朱蘇浴萍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3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