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15號上訴人 許銀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惠珍陳美善李建利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15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65,355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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