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