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原   告 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訴訟代理人 邱 蕾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2年12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說明,陳
報本院,如有證據,應同時檢附(一式二份):
①原告何時收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102年1月31日台
財產中處字第00000000000號函?
②原告收受前函後何以不前往領取原電匯之價金?
③原告請求代繳管理費之「利息」,期間自101年10月1日起
至102年7月17日止,其理由為何?
④依原告99年9月3日99寶字第0003號函覆被告時,已明知坐
落臺中市○區○○段○○○號建物無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何以仍持續代為繳納管理費?
三、被告應於102年12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說明,陳
報本院(一式二份):
①被告於102年8月23日答辯狀中表示已返還原告代繳之管理
費,是否自認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
②被告如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依民法第311條第1項之規定
,得由第三人為之。原告代為繳納,在法律上為第三人清
償;則原告係一般第三人之清償或是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清償?
③原告如係一般第三人之清償,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債務消滅
,對被告而言,其受益的法律上之原因為何?
④原告如係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債務
消滅,對被告而言,其受益的法律上之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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