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張妙如相對人殷萬壽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
主文准對失蹤人殷萬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失蹤人殷萬壽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殷萬壽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殷萬壽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93歲,失蹤人自101年11月3日起戶籍逕遷至桃園市○○區○○路00號即桃園○○○○○○○○○(下稱龜山戶政)後即無社會軌跡,其無子女、配偶,且無最近親屬可供查訪失蹤人去向,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失蹤人前於68年間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68年度自緝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68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69年1月23日執行完畢,並自75年之後即無請領或換發國民身分證紀錄,又經龜山戶政進行查訪失蹤人未獲,此有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且未列為失蹤人口專案清查結果表2份附卷,且失蹤人未在監所,查無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及殮葬紀錄,有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111年8月5日移署資字第1110087760號、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9年11月10日桃市殯字第1090005925號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1份為佐,況失蹤人並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之安置輔導對象,復查無領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各項給付、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之各項津貼、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公教退撫給與等給付資料之紀錄,此有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1份可稽,應可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述資料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殷萬壽於101年11月3日失蹤之情為真實。殷萬壽於101年11月3日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已滿3年,爰依前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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