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陳子敬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穎 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7,248元(土地部分為3,408,048元、建物部分為4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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